冤亲债主的干扰与因果原因是什么?_“党内警告”处分背后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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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4-03-27 11:03:4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本社记者 崔斌伟
纪委介入拆迁补偿纠纷究竟意欲何为?随着桂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深入调查,事情真相有了轮廓。
51岁的唐永吉,曾被一个“党纪处分”压得喘不过气。“我怎么也没想到,拆迁国家直管公房会遇到那么大阻力,我没把非产权人(私人)列为拆迁补偿对象而受到党纪处分,这是什么道理?”2014年3月10日,广西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城镇拆迁管理科科长唐永吉说。
2013年10月,在拆迁补偿款缴入桂林市房产局的公务账户之后,地处该市临桂路1号的国家直管公房被拆除。
拆迁补偿归属分歧
临桂路1号原是一栋3层的商住房,产权归属于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第四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局四处”),系国家直管公房,总建筑面积615.15㎡。1993年和1995年,应桂林市房管局秀峰房管所(以后更名为“房管局四处”)危房改造的要求,桂林市规划局批准房管局四处拆除临桂路1号旧房,兴建一栋5层商住楼,建筑面积为1067㎡。
时隔4年,因中山路改造,桂林市政府调整规划,临桂路1号在建项目被叫停。2005年3月,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桂林市永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某部队招待所共同兴建“桂兵酒店”项目,临桂路1号被纳入该项目的拆迁范围,房管局四处的危房改建项目终止。
“永康公司找房管局协商补偿事宜时,房管局四处时任处长陈宏奇拿出与自然人文桂华于1994年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书》,声称该项目实际投资人为文桂华,要求永康公司与文桂华协商,并把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文桂华。”永康公司负责人江芳回忆。
江芳查阅了相关产权确立文件。临桂路1号兴建于20世纪60年代,属于国家所有,1998年8月25日的《桂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显示的土地受让方是房管局四处,临桂路1号危房改建的立项文、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等均显示业主为房管局四处。
“文桂华不具备合法的业主身份,把公房补偿款支付给个人,他若私吞,我们就涉嫌帮助他人侵吞国有资产,犯法的事我们不干!我们只向房管局四处支付补偿款,若文桂华与房管局四处有利害关系,应由其双方另行协商。”江芳说。
文桂华最初索要的补偿价格为1800万元。
因补偿对象不一致,永康公司和文桂华争执了4年。2009年永康公司将争议提请拆迁办裁决。当年11月,桂林市拆迁办下发《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永康公司、部队招待所通过提供安置门面和安置住宅与房管局四处所属房屋进行产权置换,由双方协商或有关职能部门裁决原临桂路1号停建项目的投资补偿金额,并要求房管局四处把原临桂路1号场地移交给永康公司和部队招待所。该裁决没有把文桂华列入补偿当事人。
房管局四处不服该裁决,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认为拆迁办裁决没有将文桂华列入当事人,剥夺了其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桂林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认为房管局四处与文桂华合作建房,属另一法律关系范畴,拆迁办裁决书没有遗漏当事人,但将停建项目的建设投资补偿资金交由有关职能部门“裁决”的决定缺少法律依据,决定撤销原拆迁裁决,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房屋拆迁裁定书和桂林市政府的行政复议书,在如何对原临桂路1号已建项目投资补偿资金的确认方式上有分歧,但均未把文桂华列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成为裁决主办人、复议经办人唐永吉事后受到桂林市纪委处分的引子和“构成失职错误”的主要依据。
纪委介入补偿纠纷
之后,拆迁补偿事件升级。2011年5月27日,拆迁办拆迁管理科科长唐永吉、桂林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林因“严重违纪”被桂林市纪委立案调查。
据唐永吉和张林回忆,早在2010年的下半年,桂林市纪委干部罗迪阳就不断找他们谈话,告之他们被文桂华举报,要求他们协调永康公司,将全部补偿款直接付给文桂华。
“我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从死人堆中爬出来的,威胁我不怕,我必须坚守原则。”倔强的唐永吉说。
据江芳介绍,罗迪阳甚至还亲自出马,远赴南宁市找永康公司上级业务管理单位广西“五办”,要求其出面协调永康公司对文桂华进行补偿。“民间的债务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或者诉诸法院由其裁判,纪委为了维护个人私利而立案调查的情况实属罕见。”江芳说。
时任广西“五办”处长的冯旭东对此也表示质疑:“企业的事怎么由纪委来牵头,我们觉得很不正常,房管局四处为什么不出来协商补偿,而是让文桂华出面?我们认为文桂华只是被控制的木偶,他背后有人。”
2012年11月8日,桂林市纪委以“在裁决过程中,未让文桂华参与裁决程序,属于遗漏当事人,已构成失职错误”为由,给予唐永吉党内警告处分。张林也因在行政复议中遗漏“当事人”而被纪委认定为工作失职。
张林因为“情节轻微”而免予处分,但他心中仍十分郁闷:“分歧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我们的工作并未给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造成任何损失,只因不认同文桂华的当事人身份,纪委就认定我们工作失职,这样的理由太牵强了!”
纪委的处分决定在桂林市拆迁办、桂林市法制办引起了热议。
桂林市纪委究竟为何非要介入临桂路1号的拆迁补偿纠纷?2009年11月3日,市拆迁办召开的一次调解会引起了唐永吉等人的注意:那是拆迁裁决下达前的最后一次调解,文桂华作为房管局四处的代理人参加会议时,随行的还有两位女士。其中一位自称是文桂华合伙人,与江芳发生了争吵,最后主持会议的唐永吉允许她们以旁听者的身份参加了调解。经参会人员事后辨认照片,该女士是桂林市纪委干部罗迪阳的妻子刘娟。
唐永吉、张林恍然大悟。“桂林市纪委被恶意利用了。”
国有资产流失
为了查明房管局四处与文桂华的真实关系,2012年8月,桂林市政府成立了由副市长牵头,法制办、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驻桂林市房管局进行调查。
调查的结果让人触目惊心。调查报告中载明:1993年5月,房管局四处在获得临桂路1号改建批复后,与文桂华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书》,该协议名为联合建房,实为是将公房建设项目无偿转让归私人所有和开发,转让行为未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也未收取文桂华一分钱的转让费。甚至,在该项目被文桂华实际掌控后,房管局四处仍动用公款95481.27元为文桂华办理相关手续,动用其他区域的住宅公房12套、非住宅公房5套(价值约190万元)替文桂华安置拆迁户,文桂华能够证实的投资只有7万余元。因中山路改造,临桂路1号改建项目停工,文桂华把已建成的一层门面(产权仍属房管局四处)以每间每月租金6000-10000元的价格对外出租,所得收入约500万元,该款项全被文桂华据为己有,房管局四处账目上没有入账信息。
时任桂林市市长黄俊华获知此事后,作出批示:“市财政局立即采取措施,严禁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收回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
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桂林市财政局认为房管局四处与文桂华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书》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的处置规定,房管局四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责成收回临桂路1号已建成门面房。
文桂华不服,随即向广西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桂林市财政局作出的《关于对第四房管处处置临桂路1号直管公房的处理决定》,但未获支持。
2013年4月,文桂华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认为,因临桂路1号的土地使用权仍为房管局四处,文桂华声称已经进行转让,但无证据证明,且也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故法院不予支持,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仍属于房管局四处。当年10月,法院下发判决书,驳回文桂华诉讼请求。
“多年的权属之争,最终证明我当初未把文桂华列为文桂路1号拆迁补偿对象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存在遗漏当事人,我的行为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桂林市纪委对我的处理是不客观、不公正的,纪委应该对侵吞国有资产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唐永吉渴望背负的党内警告处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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