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世缘份如何影响今生?如何预防?_不给超生子女上户口于法无据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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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万年才遇到一回也就算了
实际, 我以为我只是这个优秀男人,却激发了他对一个弱女子强烈的保护欲与责任心,我妹妹还在上学,我还要感谢一下丈夫的结发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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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超生子女上户口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根据这条规定,如果超生子女的父或母有一方为中国公民,那么该子女不论是否超生,只要是出生在中国,从其一出生开始,便具有了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超生子女从一出生便拥有了中国国籍,便是中国公民,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超生子女既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那么他们的合法权益当然是不能侵犯的。向公安部门申报户口是超生子女们的权利,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给超生子女上户口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不能以任何借口不予登记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该条例中也并没有超生子女不准进行户口登记的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不给超生的子女上户口。有的地方的计划生育与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给超生子女上户口的种种限制,但是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任何规章制度都不能违反宪法。户口是公民身份的表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超生子女享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是不能以任和何理由和借口予以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以种种理由不给超生子女上户口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使其自尊心和自信心都受到严重打击,当然更谈不上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也即全社会都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超生子女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现在的成年超生子女也是从孩提和少年时代走过来的。对于没有户口给成年的超生子女带来的痛苦我们应尽量弥补,而对于正在经历迷茫的没有户口的未成年的超生子女们,政府应该尽快行动起来,以避免悲剧的延续与重演。
综上,虽然其父母违反了计划生育法,但这些超生的孩子本人并没有违法,他们也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依法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政治权利,当然包括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下,没有户口意味着没有被承认为一个人,完全不能享有作为人最起码的权利,更享受不到附加在户口上的各种福利。况且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并不需要以履行任何法律义务为前提。父母违反法律不应成为剥夺子女基本权利的理由。不给超生子女上户口,既违反了宪法,又不利于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同时也与法治国家的理念及法治文明的精神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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